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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件标题:
感谢孙院长.合议庭对龚云诉罗卫平不当得利案的关注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尊敬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孙院长: 本人龚云,是2022鄂05民终1616号(重审二审)上诉人,本案自2022年5月12日立案,于同年6月16日公开庭审直播,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以及自媒体播放以来,全国关注度极高,社会反响极大。鄢睿审判长.陈璐法官及合议庭.中院领导十分重视,始终秉承公平公正公开,在此向您们致以崇高的敬意!本案仍在审理中,为配合查明本案事实,现补强证据如下: 一.中院生效判决裁定:龚云与罗燕玲民间借贷了清 中院生效判决,确定了龚云与罗燕玲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了清。龚云与罗燕玲债权债务的了清,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中院2018鄂05民终1725号判决书第6页,中院裁明:(本案标的)是罗卫平与龚云的往来,在无法证明罗卫平账户系罗燕玲指定收款账户的情况下,罗卫平与龚云的资金往来(本案标的87万)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龚云与罗燕玲的债权债务清结) 1.罗燕玲在前审以及其它关联案件审理时,均亲口确认:本案标的是罗卫平所用,与罗燕玲无关,这也是罗燕玲与龚云债权债务了清的直接原因。相关证据如下: (1)伍家法院一审2018鄂0503民初231号庭审笔录第4页,罗燕玲说:我弟弟(罗卫平)和龚云之间有很多经济往来(共41笔,总计280.2万),这个84万(龚云转罗卫平银行卡的其中6笔)是给我的,其余的龚云给罗卫平的转款(本案标的)跟我无关(是罗卫平占用)。 (2)伍家法院一审2018鄂0503民初231号庭审笔录第4页,罗燕玲说:2017年5月2日还给龚云20万,这是最后一次还款,之后双方已经了清了(龚云与罗燕玲民间借贷了清)。 (3)伍家法院一审2018鄂0503民初231号庭审笔录第5页,罗燕玲说:2017年5月2日罗燕玲还给龚云20万之后,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结清了(龚云与罗燕玲民间借贷了清)。 (4)中院二审2018鄂05民终1725号庭审笔录第3页,在龚云提供新证据(本案标的)的银行流水与罗燕玲对账时,罗燕玲说:罗燕玲姐弟与龚云三人是很好的关系,罗卫平对龚云的借款与罗燕玲无关(本案标的是罗卫平占用,龚云与罗燕玲民间借贷了清)。 (5)夷陵区法院2018鄂0506民初2588号庭审笔录第11页,罗燕玲说:我们(罗燕玲和龚云)的民间借贷关系都了清了。第12页,罗燕玲说:2016年和2017年还了两个20万,肯定是还的(之后就和龚云了清了)。 (6)坝区法院2020鄂0591民初580号庭审笔录第8页,罗卫平说:罗卫平的银行卡一直是罗燕玲在使用(是谁用款,罗燕玲是清楚的,本案标的87万是罗卫平占用)。 (7)中院2021鄂05民终3000号庭审笔录第8页,法官问:罗卫平你的银行卡收到87万元是不是事实?罗卫平回答:我的卡上收到不止这么多钱。(罗卫平清楚银行卡的使用情况,认可罗燕玲对指定收款的区分)。 (8)罗燕玲2017年11月1日短信(龚云手机原始记录,随时提供):我单位的领导.我的同学及我所有的家人从6月份就一直在关注我俩的事。(罗卫平是罗燕玲袍弟,关系紧密,完全清楚龚云与罗燕玲民间借贷打官司的所有细节) 2.前审中罗卫平没有作为第三人,没有出庭,不影响中院生效判决对事实的认定和法律的适用。 龚云起诉罗燕玲时,诉讼请求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与罗卫平无关(龚云此时并不知道,罗燕玲和罗卫平对罗卫平银行卡的资金分配和利益分配情况),罗卫平没有出庭,合法合规。 罗卫平与罗燕玲是亲姐弟,关系紧密。生效判决后,在法定时间直至现在,对于本案标的87万的认定,罗卫平既没有申诉生效判决,也没有起诉罗燕玲,即认可中院生效判决对本案标的的认定:本案标的是罗卫平与龚云的经济往来,与罗燕玲无关。 二.中院判决生效,产生和确定了龚云与罗卫平的不当得利87万 中院生效判决,确定了龚云与罗卫平不当得利法律关系的产生。龚云诉请罗卫平偿还不当得利87万,具有真实性.合法性。 1.中院判决生效后,龚云才知道本案标的是罗卫平所用,与罗燕玲无关(龚云与罗燕玲的债权债务已了清)。罗卫平占有87万,没有合法依据,理应偿还(不当得利的法律依据)。 2.不当得利87万的计算依据,是依据中院生效判决的认定:(罗卫平银行卡)是龚云与罗卫平的经济往来。龚云转入罗卫平银行卡280.2万,减去罗燕玲指定收款84万,减去罗卫平转给龚云1085960元,等于本案标的金额876040元。 西陵法院2018鄂0502民初2594号庭审笔录第二页,龚云举证:龚云向罗卫平两个卡号转入280.2万,罗卫平转给龚云1085960元,罗燕玲指定收款84万,尚有876040元没有结清。罗卫平回答:真实性无异议。(银行流水复印件与原件一致) 3.罗卫平是本案标的法定持卡人,所以罗卫平对银行卡使用情况不知道的这个说法明显不符合生活常识,是虚假陈述:大额银行转账,更换银行卡,都需要法定持卡人人持身份证亲自办理。罗卫平必须是涉案流水转账的使用人和知情人。 罗卫平知道龚云与罗燕玲的民间借贷审理内容和判决结果;中院判决生效后直到今天,针对本案标的87万的认定,罗卫平既不去申诉前审,也不去起诉罗燕玲,反而在本案中替罗燕玲举证,明显是虚假陈述。 4.前审中院判决生效后,罗卫平在完全知道的情况下(罗卫平在多次庭审中明确表示知道),表示认可,证据如下: (1)西陵法院2018鄂0502民初2594号庭审笔录第3页,罗卫平说:(龚云转给罗卫平银行卡的流水)罗卫平与罗燕玲是两个不同的主体,是不同的借款(对87万标的法律关系的确认:是罗卫平占用)。 (2)西陵法院2018鄂0502民初2594号庭审笔录第5页,罗卫平说:确认前审生效判决与本案标的无关(再次对法律关系明确区分),本案(龚云)的诉讼请求已经包含在前审生效判决之内(本案标的在中院生效判决中,已经和罗燕玲的民间借贷账目区分清楚,是罗卫平的不当得利,与罗燕玲无关。罗卫平知道这个判决内容,且确认无误)。 (3)西陵法院2018鄂0502民初2594号庭审笔录第6页,罗卫平说:对于中院的生效判决,不申请再审(主动放弃申诉,再次表示认可生效判决对本案标的87万的认定)。 (4)夷陵区法院2018鄂0506民初2588号庭审笔录第6页,罗燕玲说:不当得利的银行转账记录证明,罗燕玲不是不当得利的主体。(本案标的与罗燕玲无关,是罗卫平所用) (5)坝区法院2020鄂0591民初580号庭审笔录第7页,罗卫平说:罗燕玲跟龚云打官司我才知道这个事情(罗卫平完全清楚生效判决所有细节)。 (6)中院2021鄂05民终3000号庭审笔录第8页,法官问:罗卫平你的银行卡收到87万元是不是事实?罗卫平回答:我的卡上收到不止这么多钱。(罗卫平清楚银行卡的使用情况,认可罗燕玲对本案标的87万的认定) 三.罗卫平必须偿还不当得利87万 基于以上证据,基于生效判决对事实和法律适用的认定:本案标的87万是龚云与罗卫平的法律关系;因此,中院生效判决对相关当事人(龚云.罗燕玲.罗卫平)都有既判力和拘束力,包括各级法院。具体表现为: 1.适格的法律主体对应适格的法律关系。龚云与罗燕玲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民间借贷,法定已经清结。龚云与罗卫平的基础法律关系是不当得利,法定与罗燕玲无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2.涉及龚云与罗燕玲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相关证据,在中院判决生效后,均不是新的事实,法定没有证据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由于诉讼标的法律关系所产生的既判力,对当事人及从参加人均有强制性,不能就相同的诉讼标的再次诉争,即一事不再理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八条,不是新的事实,构成重复诉讼,法院应依法驳回。新的事实,是指生效判决发生效力后发生的事实,不是原生效判决未查明或涉及的事实,也不是当事人在原审中未提出的事实。原审结束前就巳经存在的事实,当事人应主张而未主张的事实,也不属于新的事实。 3.本审中罗卫平作为法定持卡人,其证明观点:“所有涉案流水都是罗燕玲与龚云民间借贷产生,都是罗燕玲所用,都是罗燕玲指使的”,没有任何合法依据,是虚假陈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出借银行账户的当事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批复》明确,出借银行账户是违反金融管理法规的违法行为,还应区别不同情况追究出借人相应的民事责任 4.本审一审中罗燕玲自认:“本案标的是罗燕玲与龚云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指定收款账户,与罗卫平无关”。这违反禁止反言原则,是对中院生效判决的全盘否定,是虚假陈述。 《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承诚实,恪守承诺。 本次二审第三人罗燕玲故意不参加,合议庭关于本案标的认定的两个焦点提问(本案标的87万在前审生效判决中如何产生,其基础法律关系如何区分认定),其代理人假装不清楚,合议庭要求罗燕玲庭后接受质询。庭后我多次询问结果,陈璐法官的回答是:罗燕玲一直没有到庭接受质询,罗燕玲的证据没有形成(罗燕玲主动放弃申辩,即不采信罗燕玲证言,罗燕玲本人是否出庭,不影响本案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本案标的依照中院生效判决内容再次确认:本案标的87万是罗卫平与龚云的法律关系,与罗燕玲无关)。 焦点提问一:2022鄂05民终1616号庭审笔录第9页,法官问:罗燕玲与龚云的民间借贷案件中,有没有包含本案罗卫平与龚云的经济往来?罗燕玲代理人回答:不清楚。 焦点提问二:2022鄂05民终1616号庭审笔录第13页,法官问:(前审中)罗燕玲认可的是罗卫平银行卡只收到84万元(罗燕玲指定收款)。龚云回答:罗卫平银行卡上一共收到(龚云转款)280.2万,罗燕玲指定收款84万(其它罗燕玲指认是罗卫平对龚云的借款)。法官问:为什么罗燕玲只认可收到84万?罗燕玲代理人:不清楚。 这两个提问是本案定性的焦点,罗燕玲在生效判决2018鄂05民终1725号庭审笔录已经清楚回答(祥见第一页证据(1)(2)(3)(4)),前审中院生效判决已经明确区分和认定:本案标的87万是罗卫平占用,与罗燕玲无关。 以上可以充分证明,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责任清晰。请合议庭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公开裁定! 此致,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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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龚云
发信时间:
2023/3/3 20:36:55
【信件回复】
2022鄂05民终1616号案件尚在审理中,关于“补强证据”请直接与案件承办人沟通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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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3/3/16 9: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