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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细内容
信件标题:
严惩虚假诉讼,维护中院生效判决,法律尊严不容亵渎
问题类型:
民事
【信件内容】
关于龚云诉罗卫平不当得利的补充说明 尊敬的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孙院长: 本人龚云,是(2022)鄂05民终1616号上诉人(重审一审原告)。本案已于2022年6月16日通过中国庭审公开网同步庭审直播。中院鄢睿审判长.陈璐法官对本案事实进行了彻底的调查,对争议焦点进行了明确的认定,庭审过程已经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平公正,我再次表示衷心感谢!现针对本案焦点,补充说明如下: 一.本案的基础法律关系是根据中院生效判决(2018)鄂05民终1725号判决书明确的法律事实认定的:本案标的87万是龚云与罗卫平的经济往来,与龚云.罗燕玲的民间借贷案无关。这个法律事实也是罗燕玲本人在1725号生效判决书中一再认定的事实,中院也是依据罗燕玲本人的自认,经过法定审理程序后确认的事实,不容质疑和否定。 二.通过罗燕玲在2018年中院1725号中的指认,本案标的87万是罗卫平所占用。同时结合罗燕玲的自认:在2017年5月2日归还龚云20万元后,龚云与罗燕玲的民间借贷已经清结。在以上两个关键前提的情况下,才产生本案87万的不当得利。罗卫平作为法定持卡人和实际使用人,占有本案标的没有合法依据,是罗卫平对龚云的不当得利,与法与理,必须由罗卫平偿还。 三.龚云起诉罗燕玲民间借贷,是基于罗燕玲认可所有出借款是其本人所借,与他人无关,是遵循自2007年起直到2017年止延续十年的交易习惯:以新借条(出借+利息—还款=新借条)确立债权;但是在2018中院1725号审理中,在龚云以新证据(龚云与罗卫平的全部银行流水)提交法院对账的情况下,罗燕玲亲口指认:本案标的是罗卫平所占用,与罗燕玲无关;并且同时在2017年5月归还龚云20万后,龚云与罗燕玲的债权债务全部了清。中院2018年1725号庭审笔录及判决书均予以确认,是无需举证的法律事实。 四.龚云起诉罗卫平不当得利,正是基于中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这个法律事实:本案标的是龚云与罗卫平的经济往来,而罗卫平占有本案标的没有合法依据:龚云与罗卫平不认识,在罗燕玲指认罗卫平是实际占用人的情况下,龚云才知道。即关于本案标的的所有证据都表明:罗卫平卡上多出的87万就是不当得利,与罗燕玲无关,罗卫平理应偿还。 五.罗卫平与罗燕玲在本案一审中所有所列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完全不能达到他们证明目的。其本质上是罗燕玲与罗卫平姐弟俩的纠纷,与龚云无关。罗燕玲对本案标的这个同一事实作了完全相反的陈述,严重违反禁止反言原则,严重违反一事不再理原则,是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应该依法予以严惩! 六.一审坝区法院许建江法官,对抗中院生效判决,纵容罗卫平与罗燕玲的虚假陈述,他们与代理律师互相勾连虚假诉讼,严重涉嫌程序违法,枉法裁判。本人已通过12377司法整顿小组,12309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违纪举报平台,政法委举报平台等予以实名举报。后续还会通过中央第九次巡视组,官方媒体及自媒体予以曝光,充分揭露其两面人的真面目,还法治社会一个公道。 本案自2022年6月16日通过中国裁判网庭审直播以来,作为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庭审公开每日焦点,已经持续至今,大数据统计关注人数目前已达一万五千人,并且还在持续增长中。本案已经持续五年,社会影响极大极坏。本人相信合议庭.审委会领导会充分重视,依据中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严惩虚假诉讼,公平公正审理,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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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信人:
龚云
发信时间:
2022/8/2 0:20:10
【信件回复】
您好!您的案件仍在二审审理之中,有何材料补充请直接向主审法官或合议庭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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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回复时间:
2022/8/4 10:48: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