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原告权利与义务

发布时间:2008-04-12 点击数量:725
  

行政诉讼原告的权利:

1、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2、有选择管辖权的权利,在两个以上的人民法院均有权管辖行政案件的时候,原告有权选择向其中一任何一个提起诉讼的权利。

3、有申请回避的权利。

4、有利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5、有委托代理人进行诉讼的权利。

6、起诉后有放弃、变更或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

7、在诉讼中经过法院许可,有权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8、 有权提供证据,进行辩论,查阅补正庭审材料。

9、有权提出上诉和撤回上诉的权利。

10、有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

11、有权申请证据保全,延长诉讼期限的权利。 

行政诉讼原告的义务: 

1、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义务,不得滥用权利损害他人利益。

2、遵守法庭纪律秩序,服从法庭指挥的义务

3、对生效的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必须履行。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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