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自诉案件原告权利与义务

发布时间:2008-04-12 点击数量:592
 

  

刑事自诉案件原告的权利:

1、自诉人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2、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3、有权委托代理人。

4、有权申请人民法院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

5、有权申请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回避。

6、经审判长准许,有权在法庭上向被告人、证人、鉴定人发问。

7、有权参加法庭辩论。

8、在宣告判决前,有权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撤回起诉。

9、有权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提起上诉;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有权提起申诉。 

刑事自诉案件原告的义务:

1、按时出庭。

2、如实提供案件真实情况。

3、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4、执行法院已经生效的调解书、裁决、判决或裁定。 

 

 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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