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赔付不积极 法官及时执行保权益
巴东法院网讯(通讯员 谭凤平 薛海欧)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有义务及时赔偿相关人员的经济损失。但是巴东县沿渡河法庭近日审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保险公司在判决生效后却不积极赔付受害人,被执行法官找上了门。
2012年3月,肖某驾驶一辆两轮摩托车载王某沿“双神线”向沿渡河集镇方向行驶,当车行至“双神线”5.5km处时,因肖某占道行驶,与谭某无证驾驶的一辆桑塔纳轿车相撞,造成肖某和王某两人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肖某应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应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肖某、王某被送往沿渡河中心卫生院进行治疗,肖某被诊断为左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多处软组织损伤;王某经诊断为:左股骨髁上开放性骨折、左股骨远端皮肤裂伤。因伤情严重,肖某和王某前后多次转院治疗,肖某共花费医疗费6万余元,王某共花费医疗费3万余元。二人的医药费大部分都是借来的。后恩施州鸿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肖某和王某的伤残等级均为十级。因对赔偿事宜存在争议,肖某和王某将谭某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沿渡河法庭受案后,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判定肖某和王某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合理费用,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近7万元,其余部分由肖某和王某承担70%,谭某承担30%。但是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却怠于履行赔偿义务,肖某和王某遂申请执行。最终,在执行法官的干预下,保险公司将赔偿款交到了法庭,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