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有一只爱犬名叫“来福”,贺某将“来福”视为自己的家庭成员,投入了大量精力和金钱来照顾“来福”。2024 年 7 月,贺某因外出不便携带“来福”,便将其送到二姑家寄养。8 月 18 日上午,“来福”出门排便后迟迟未归,贺某二姑遂外出寻找,发现被告宋某正在拿棍子殴打“来福”。由于“来福”受伤严重,二姑急忙找来了当地的兽医,但兽医表示自己无法治疗。贺某得知后立即请假驾车来到二姑家,将“来福”送往恩施的一家宠物医院治疗。为此,贺某共支出“来福”的手术费 5120 元、个人交通费 700 元及误工费 800 元,贺某认为上述费用均应由宋某承担,在索要未果后遂将宋某告上了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