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挂失致使存款被冒领,银行应赔偿

发布时间:2009-02-03 点击数量:759
    问:我于2005年6月在当地某银行存款3万元,今年5月6日,我发现存款单丢失,就拿着我的身份证去银行办理挂失,但由于我把密码遗忘,银行的工作人员便以我不能提供密码为由不给我办理挂失手续。5月9日,当我再次到银行办理挂失手续时,却被告知我的存款已经被领走。请问,银行是否能以不能提供密码为由拒办挂失手续?我的损失应该由谁承担?王林  

   答:银行的做法是不对的。银行不能以提供不出密码为由拒办挂失手续。我国《储蓄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储户遗失存单、存折或者预留印鉴的印章的,必须立即持本人身份证明,并提供储户的姓名、开户时间、储蓄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向其开户的储蓄机构书面申请挂失。”从上述条文来看,密码并没有列入审查对象。而从密码的使用上来说,它的主要功能是证明储户的身份和供储户提取款项时使用,对储户基本信息的审查不依赖于密码。为此,银行以不能提供密码为由不予挂失的行为是不正确的。由于银行不办理挂失手续,致使你的存款被冒领,银行有过失,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李  涛  何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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