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销挤伤顾客,商场应当担责
答: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了经营者、商家的安全保障义务:“从事住宿、饮食、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伤害的,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害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这里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物”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保管、维护及配备义务。“人”方面的保障义务主要体现为应有适当的人员为参与其社会活动的他人提供与其活动相适应的预防外来(外界、第三人)侵害的保障。商场在促销活动中,疏于管理,没有尽到其安全保障义务,致使秩序混乱、人员拥挤,造成吴大妈人身损害,应当对此承担相应责任。如其拒不承担,吴大妈可以向法院起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王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