紧急避险致人伤谁酿险情谁赔偿

发布时间:2009-01-12 点击数量:583
    问:国庆假日期间,我乘坐客车到黄山旅游。汽车在行驶过程中,有一行人违反交通规则,突然横穿马路,司机为了避让,采取了紧急刹车措施。由于惯性,客车内行李架上的一个物品突然掉下来,正巧砸在我的头上,致使我的头部受伤,经住院治疗,花去医疗费两千余元。我和车主商谈赔偿问题,他说没有过错。请问我的损失由谁承担?  周  敏  

   答:你所反映的情况涉及到一个法律问题即紧急避险。所谓紧急避险,是指为了社会利益、自身或他人的合法利益避免更大损失,在不得已情况下采取的造成他人损害的紧急措施。你头部受伤的直接原因是司机在汽车正常行驶中突然刹车造成的。但是,司机突然刹车,是为了避免撞上违章行人而采取的紧急措施,这属于法律上的紧急避险行为。对于采取紧急避险造成他人伤害的责任承担问题,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伤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的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伤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在当时情况下,紧急刹车是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唯一选择,司机的避险行为也不存在措施不当或超过必要限度。因此,司机的行为是合法的,依法不承担责任,而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即那个违章横穿马路的人承担责任。丁仁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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