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是否可以强制执行和解协议担保人

发布时间:2009-01-11 点击数量:459
    问:我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王某,经私下协商,在菊某为王某提供担保后,我与王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将和解协议交法院附卷。王某逾期未履行义务。请问,我能否要求法院强制执行担保人菊某的财产? 刘   越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该条规定,当事人在执行中可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果当事人在达成和解协议后又翻悔或逾期未履行义务,人民法院并不以和解协议为执行依据,而仍以原法律文书为执行根据。和解协议的担保只是当事人之间确定的一种自我约束关系,其担保依和解协议的存在而存在,因和解协议的终止而消灭。如果和解协议的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法院亦不得强制担保人履行义务。所以,你不能要求法院强制执行菊某的财产。 

                                                段金亮   文   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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