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物丢失 超市是否有责?

发布时间:2009-01-09 点击数量:575
    问:某超市在我这里购买了一批沙发,合同中约定2006年8月6日来取,但他们未按期提货,也没有说先让我们保管这批沙发。8月9日傍晚我们仓库起了火,他们得知后却要求我们赔偿损失。我想超市没按时提货也要承担一半责任,可是超市却要求我们承担全部责任。请问,超市是否有责任?何  彬  

    答:该超市应该承担全部责任。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

   在本案中,超市作为买受人,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按时提货,因此,应自提货之日起承担沙发毁损、灭失的风险。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宋  豫  王利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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