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超过二年能否再处罚

发布时间:2009-01-09 点击数量:448
    问:我是一名医生,2004年退休后开了一家诊所。2005年1月,市卫生局对我的诊所进行检查,说我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就开办诊所属非法行医,我感到后果严重当时就关了诊所。今年4月,我突然接到市卫生局对我的处罚决定书,认定我以前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对我罚款5000元。我听说违法行为超过二年就不再处罚了。请问,卫生局能对我两年前的行为予以处罚吗?读   者   

  答:该问题涉及对行政处罚的二年追究时效的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你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开展诊疗活动这一违法行为,市卫生局在2005年1月对你的诊所检查时已发现,只是当时未予处罚,而不是“未被发现”,不属“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情形,因而不适用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二年追究时效的规定,市卫生局对你进行处罚不受二年追究时效的限制。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胡广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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