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私自改变住房户型和住房面积是否构成违约?

发布时间:2009-01-09 点击数量:615
    问:我于2005年3月与我们当地某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在合同中就房屋的户型、面积、楼层等做了约定,并预交了10万元定金,在合同中约定2007年交房。但是该房地产公司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改变了房屋的户型,并将合同中约定的房屋面积由原来的128平方米扩大为138平方米。请问,在这种情况下,我是否有权利追究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责任,要求房地产公司赔偿我双倍的定金?王  娟  

    答:你有权追究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责任。合同法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开发商在未经业主同意的情况下私自改变了房屋的户型,扩大了10平方米的房屋面积,其行为显然构成违约,你可以依据合同的约定来追究房地产公司的违约责任。

   关于定金的问题,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据此规定,开发商不按约定的户型、面积履行自己的义务,属于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因此你可以要求开发商双倍返还已交的定金。值得注意的是,10万元定金不能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法院  李  涛  何明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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