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买卖婚前财产的诉讼主体

发布时间:2009-01-09 点击数量:548
    问:父母双亡后,由我和弟弟共有房产一处。2001年,我弟弟经审批,在外面新建一宅。我与弟弟签订了买卖协议,他把共有房产中份额折价卖给我,并在新房盖好后搬出,双方夫妻均在上面签字。如今,我已把钱给了我弟弟,但他却一直不腾房。请问,若诉讼解决此事,该以我和弟弟作原、被告,还是以我们双方夫妻作原、被告?任  兵  

   答:应当以你弟兄二人为原、被告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及第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可知,你们争议的房产原本属于你们弟兄各自的婚前财产,你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属于你弟兄二人之间个人财产的买卖协议,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无关。虽然你们的妻子也在协议上签了名,实质上只能起到在场证明人的作用。她们二人并不能因为签名而取得房产所有人的身份。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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