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是买卖婚前财产的诉讼主体
答:应当以你弟兄二人为原、被告双方。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及第十九条第一款有关规定可知,你们争议的房产原本属于你们弟兄各自的婚前财产,你们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属于你弟兄二人之间个人财产的买卖协议,与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无关。虽然你们的妻子也在协议上签了名,实质上只能起到在场证明人的作用。她们二人并不能因为签名而取得房产所有人的身份。
(作者单位: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