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否要求公墓管理处赔偿精神损失

发布时间:2009-01-09 点击数量:410
    问:母亲去世后,我在市公墓管理处购买了一套墓穴以安葬母亲,墓穴使用有效期为20年。去年8月我到墓地祭扫,发现墓碑上的照片出现裂缝,当时通知了公墓管理处,公墓管理处答应给予修补。去年11月,我再次到墓地祭扫,发现墓碑上的照片已不存在,后来才在邻近的墓穴火炉上找到已被烧坏的照片。我要求公墓管理处按原标准更换墓碑和照片,赔偿我的经济和精神损失。但公墓管理处只同意由我提供新照片后进行更换,还说根据法律规定不存在精神损失。请问,若诉讼解决此事,我能否要求公墓管理处赔偿精神损失?李   明   

     答:公墓管理处的说法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你有权利要求其赔偿精神损失。公墓管理处在履行服务合同时未尽到合同约定的妥善管理义务,致使你母亲的照片脱落后被他人损毁,给你造成精神损害,公墓管理处的行为既是违约行为,也属侵权行为。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你可以选择提起侵权诉讼,要求公墓管理处承担侵权责任。自然人在死亡后,虽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但其人格要素对其活着的近亲属会产生影响,并构成生者精神利益的重要内容,故对死者人格的侵害,实际上是对其活着的近亲属精神利益和人格尊严的直接侵害。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明确规定:“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即对于死者生前享有的人格利益予以延伸保护。据此,公墓管理处未尽到妥善管理义务的行为使得你蒙受了感情创伤和人格贬损,你可以提起侵权诉讼,并且要求公墓管理处在承担你的经济损失的同时,依法赔偿你一定的精神损失。

                          (作者单位:江苏省铜山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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