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能与收养的孩子解除关系吗
我和前夫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养了一名未满周岁的女婴。后来,因感情破裂,我们协议离婚,并约定养女随他生活,我不承担抚养费。不久,男方再婚。几年后,他以养女的身份向我提出要抚养费。我认为当时是他要收养女孩,离异后男方一直不让我去探望养女,已7岁的养女见了我也视同陌路,养母女之间的关系已名存实亡。请问我可以要求解除与养女的收养关系吗?李 敏
李敏同志:
你的养女今年才7岁,属于未成年人。你不能提出解除与养女的收养关系,同时还必须承担养女部分抚养费。收养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收养人在被收养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养关系,但收养人送养人协议解除的除外,养子女年满10周岁以上的,应当征得本人同意。你们在婚内夫妻共同收养的女孩,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与养女形成了养父母与养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也就形成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婚姻法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现在养女提出要你给付抚养费,你应当按当地生活水平给付相应的抚养费,直至养女成年。同时,男方也有义务协助你探望养女,必要时你也可以诉诸法律要求行使探望权。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魏少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