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是否有效
我是一家公司的负责人。我公司与甲公司有业务往来,甲公司欠我单位货款15万元。前几天,在我去向甲公司追讨债务时,得知甲公司已分立为乙公司和丙公司,并对甲公司所欠外债作出了协议,其中所欠我公司的债务由乙公司承担。但实际上乙公司无力偿还对我公司的债务,我只得向丙公司追要。丙公司答复说根据公司分立时的协议,所欠我公司的债务由乙公司承担,与其无关。请问,公司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是否有效,能否对抗债权人? 刘昌华
刘昌华同志:
公司分立时关于债务承担的协议仅及于分立后的公司内部,对债权人而言是无效的,丙公司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由于你单位与甲公司及分立后的乙、丙公司并无特别约定,所以甲公司分立时,乙、丙公司关于债务承担协议的效力仅及于乙公司、丙公司内部。作为甲公司的债权人,该协议对你单位并无任何效力,乙、丙公司应对此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由于乙公司无偿还能力,你单位可以要求丙公司清偿债务,之后,丙公司可以再根据协议要求乙公司承担相应的份额。
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