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自己修理可否要求补偿
答: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到房屋出售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引起的修复费用分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根据来信,可以看出,你所购买的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时,尚在保修期内。在这期间的修复义务理应由刘某履行。而他一直拖延履行,并且给你的生活造成了影响。在此情形下,你对房屋进行修复是出于不得已。由此产生的费用当然应该由他承担。你可以与他商讨解决,必要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邢 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