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 自己修理可否要求补偿

发布时间:2009-01-07 点击数量:546
    问:我今年8月份买了一套二手商品房,住进去一个月后就发现房顶及排水管道有漏水现象。出于购房时房主刘某作出的三个月内保修的承诺,我给刘某打了电话。他说找人来修,但一直未见人影。后来又打了几次电话,他总是说忙。正值夏末,实在无法忍受,我就自己找人修了,花去修补费千余元。我把单据拿去找他报销,他不给报。理由是:保修是作出承诺的人来修,不是让我自己修,我既然愿意自己掏钱修,费用肯定就由我自己负担。请问,李某的理由合理吗?特写信咨询。俪  云  

    答:来信咨询的情况涉及到房屋出售过程中因质量问题引起的修复费用分担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第2款规定:“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根据来信,可以看出,你所购买的二手房出现质量问题时,尚在保修期内。在这期间的修复义务理应由刘某履行。而他一直拖延履行,并且给你的生活造成了影响。在此情形下,你对房屋进行修复是出于不得已。由此产生的费用当然应该由他承担。你可以与他商讨解决,必要时也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寻求救济。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邢  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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