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补偿安置房屋被另行卖给第三人该怎么办

发布时间:2009-01-07 点击数量:707
    问:由于我们小区实施拆迁改造,2006年9月,房地产拆迁开发公司和我签订了拆迁补偿安置合同,约定将新开发小区的3单元302房按市场价卖给我,我先支付房价的30%价款5万元。可是在未经我同意的情况下,2007年10月1日,拆迁开发公司又将该房卖给了张某,现在张某已经入住该房。请问我该怎么保护我自己的合法权益?刘力伟  

   答:你可以选择向法院起诉房地产拆迁开发公司,来保护你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一)……(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据此可知,你可以通过法院判决实现你的优先权来取得这间房屋。如果你不想再要这间拆迁安置房,你可以依照第八条的规定请求法院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并要求拆迁开发公司返还你已付购房款及利息,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 尚留伟 史卫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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