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购房屋未按时过户被烧 风险责任该谁承担

发布时间:2009-01-07 点击数量:600
    问:2006年8月,我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约定:房款付清后一个月内办理过户手续。同年11月8日,我将剩余房款7万元全部付清,房地产公司把新房的钥匙交给了我。此后,我外出学习两个多月,一直未回。今年1月5日,我所购的房屋在一次意外火灾中被烧坏多处。1月22日我学习回来听说房屋被烧后,马上找到房地产公司要求更换一套商品房,理由是买的房屋还未过户。而房地产公司则认为房子已卖给我,风险应由我自行承担,坚决不同意换房。请问在这种情况下,风险责任该谁承担?王强  

   答:根据我国合同法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相关规定,风险责任的承担对于一般买卖合同来说,是随着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即财产的所有权属于谁,风险责任就由谁承担。而对于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应以登记为要件,风险责任的承担应随房产变更登记而确定。本案中,你并未会同房地产公司到政府管理部门办理房产所有权变更登记,因此,从上边叙述来看,风险责任似乎还未发生转移。但是,我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同时也规定:“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不能按照约定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此案中,未办理过户登记的原因在于你外出学习未回,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因此,自你违约未办理房产过户登记之日起(即2006年12月9日起),你对所购买的商品房承担风险责任,你的新房是在2007年1月5日被烧的,故损失应由你自行承担。 

                         河南省社旗县人民法院  侯作俭  弋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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