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是否有权要求“第三者”返还丈夫赠与的财产?
答:你好友白某是胡某的合法妻子,她有权要求“第三者”李某返还丈夫赠与其的房产。我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第四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白某与胡某基于婚姻关系而享有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其他任何作为婚姻关系之外的第三人对此均有不作为义务。因此,胡某与李某的姘居行为已构成对他们夫妻之间婚姻关系的侵害。
另外,胡某与李某签订的赠与财产的协议是一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败坏社会风气的违法行为,胡某赠与李某房产是基于双方不正当关系而产生的约定,虽然这是胡某自愿行为,但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七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这种在双方不正当关系前提下订立的赠与协议是不受法律保护的,是违法的。所以,李某接受胡某赠与的房产不仅是对他们婚姻关系的侵害,也是对他们夫妻共同财产权的侵害,李某对此应承担民事责任。你的好友白某有权要求李某返还该处房产,否则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赵绍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