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均外出,离婚应向何地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09-01-06 点击数量:514
    问:我是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周潭村一组农民。1993年6月30日,我与妻子登记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为家庭琐事争吵,双方即于1999年1月开始分居生活。妻子于2001年到河南某地打工,现下落不明。我于2003年到北京丰台区打工至今。现在我要求与妻子离婚,请问我应该向何地人民法院起诉?

   读者:罗小林

    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二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你和妻子离开住所地都已超过一年,你若起诉离婚,应由你妻子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由于你妻子下落不明,没有经常居住地,本案应由你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  林发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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