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纵火,醉上加“罪”!

发布时间:2024-09-12 点击数量:784

近日,巴东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何某某放火罪一案,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禁止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内饮酒。


基本案件

2023年8月24日晚上11点多钟,何某某与朋友在外聚餐饮酒,饭后由朋友驾驶车辆将其送至离家不远的某公司停车场内。因当日停车场内无停车位,加之其曾与蔡某某因停车场内修建私人停车棚一事发生过口角,何某某遂将该公司门前的广告牌推倒,将花盆踢倒。

随后,何某某顺着停车棚旁边的楼梯来到二楼阳台处,在明知该停车场内的私人停车棚位于居民楼、汽车聚集地,且停车棚下方停有汽车的情况下,使用打火机点燃地上的编织袋扔至停车棚棚顶,并将点燃的烟头扔至停车棚棚顶后离开,导致停车棚顶部燃烧。

蔡某某的妻子被窗外的响声吸引,随即探出头发现火势,便立即下楼扑救,直至将火扑灭,幸而未造成人员伤亡。


法院判决

庭审中,被告人何某某对自己酒后放火的行为后悔不已。鉴于被告人何某某的放火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主动到公安机关自首,且认罪认罚,当庭认罪、悔罪态度好,法庭遂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放火罪属于我国刑法上的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性极大的一类犯罪,是各国刑法打击的重点。只要行为人着手实施了放火的行为,并且这种行为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性,即使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也构成放火罪的既遂。


法官提醒

过度饮酒后,我们往往在酒精的迷醉下,失去大脑思考的能力,甚至做出令人懊悔的行为,造成不可挽回的结果。在本案中,如果火势继续蔓延,势必会危及到附近的邻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更大的灾难。火焰无情,火势难控,放火是一种严重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广大市民切记酒后要三思而后行,对他人负责更是对自己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