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当得利“受益方”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0-05-20 点击数量:1000
   【案情】

    2009年6月8日,原告上海开关制造公司(简称“开关公司”)与张家港天安电气公司(简称“天安公司”)签订一份价值14万元的买卖合同,在合同履行时,开关公司不慎将本欲汇给天安公司的14万元货款汇入了被告张家港天江电气公司(简称“天江公司”)在被告建设银行张家港支行(简称“银行”)所开设的账户。由于天江公司与银行有约定,如逾期还款,银行可扣收其账户上的任何款项。因天江公司经营困难,其欠银行巨额贷款无力偿还,银行将该款扣收用于偿还贷款。开关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天江公司和银行归还该款。

   【分歧】

    本案在审理中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银行扣收开关公司误汇的款项后,即受偿了该部分利益,但该利益的获得并非基于债务人主动的还款意愿,而是基于第三人的误汇行为。从诚实、公平的角度考虑,银行受益无合理理由,应退还给开关公司。

    第二种意见认为,开关公司误汇过错在先,银行划款是基于其与天江公司的约定,并无审核天江公司业务往来及其合法性的义务,作为善意第三人其没有还款义务。天江公司基于开关公司的误汇行为不当得利,应当返还误汇款项。

   【评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不当得利的受益方是银行还是天江公司。笔者倾向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1.适用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依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的事实。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规定不当得利是债的发生原因之一,使其成为独立的债法制度。不当得利的成立包括四个要件:一是一方受益,这种受益包括财产利益的增加或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二是他方利益受损,包括既得利益的减少和应得利益的减少;三是他方受损与一方受益存在因果关系;四是受益方取得利益缺乏合法的依据。

    2.本案开关公司对银行能否基于货币所有权提起请求权返还之诉。依据物权法基本理论,货币属于特殊动产,其所有权与占有权一致,即货币占有人就是所有权人,即使发生借贷关系,借款人取得的是货币所有权,而不是使用权或其它权能。因此,基于货币发生的纠纷不能提起请求权返还之诉。本案中,银行基于其与天江公司的借贷合同约定,将天江公司账户上的款项划为己有,即取得了该款项的所有权,如果开关公司基于所有权受侵犯,要求银行返还其误汇款项以恢复原状,无法律依据。

    3.本案中银行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受益方。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中认定受益方应当坚持两点:一是一方财产总数得到增加,包括积极增加与消极增加;二是该方财产的增加与他方财产受损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即他方财产的受损直接导致另一方财产的增加。基于这两点才能认定谁是受益方,进而确定返还义务方。

    本案中,开关公司因自己的疏忽将款项误汇至天江公司账户,直接受益者是天江公司,而非开立账户的银行。银行将天江公司账户上的款项划为己有依据的是双方之间的借贷合同,银行并非开关公司误汇行为的直接受益者,开关公司与银行之间不发生任何直接的法律关系,其基于不当得利诉请银行返还误汇款项,银行并非适格的诉讼主体。

    银行在划款过程中属于善意第三人,银行基于与天江公司的约定扣划后者账户上的款项,并无审核该款项实际来源的义务,事实上银行也不可能全面掌握天江公司所有业务往来和账户货款来源,要求银行审查天江公司账户款项来源的合法性超出了银行的合理注意义务。银行善意取得款项后,天江公司归还了其对银行的债务,直接导致其财产利益上负担的消灭,因此实际受益者也是天江公司,而非银行。天江公司最终受益是基于开关公司的误汇行为,而不是其与开关公司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

    综上,笔者认为本案应当属于不当得利返还纠纷,开关公司应当依据不当得利提起诉讼要求天江公司归还不当受益的款项。本案中,开关公司之所以坚持由银行还款,主要是由于天江公司处于非正常经营状态,担心其无力还款。即使天江公司真正破产,法律上仍能以破产财产清偿债务,包括对开关公司的不当得利债务。因此,开关公司诉请银行归还款项,无法律依据,应当驳回。

  (作者单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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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钱财保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