远赴新疆挣钱,为何沦为罪犯帮凶?
近日,巴东法院依法审结巴东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叶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案情回顾 2024年8月中旬左右,叶某某在手机软件蝙蝠APP上认识“三个苹果”(具体身份不详),对方提出让叶某某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收取并转寄指定的物品,可以按照物品价值4%的比例给予报酬,并报销交通费、住宿费等开支。叶某某明知有异,但为牟利仍决定铤而走险,于2024年8月23日从其家乡浙江省温州市前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市。8月24日至8月27日期间,叶某某戴着帽子、口罩“全副武装”按“三个苹果”指令到指定地点,共接收顺丰同城速递或“同城跑腿”人员递交的4部苹果手机、60克黄金,拆除包装后交给“三个苹果”安排的取货人员。经查,上述物品均系他人使用黄某、俞某、祁某、李某被电信诈骗资金购买,价格共计人民币7.837万元。 叶某某自认为伪装得好,躺在宾馆做着发财美梦,8月28日公安民警“从天而降”,在宾馆将叶某某抓获到案,叶某某到案后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涉案手机、黄金及黄某等人被电信诈骗的资金均由公安机关追回并返还。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层出不穷,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犯罪分子不断更新诱骗手段,引诱人们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诈骗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因此,大家要擦亮眼睛,明辨是非,提高风险防范意识,不为蝇头小利而充当犯罪分子的工具人和帮凶,增强社会责任感,否则一旦触犯法律,将得不偿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