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费援助对象及条件

发布时间:2008-03-03 点击数量:463
    一、诉讼费援助概念的厘清

   诉讼费援助工作是司法救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民事私法范畴,仅存在于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领域。对刑事公法而言,由国家进行公诉,不存在诉讼费援助问题。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解释,“司法救助”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中,通过对当事人的缓、减、免交诉讼费的救济措施,保障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当事人正常参与诉讼,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该“司法救助”概念准确地说应是“诉讼费援助”的概念,这样才能达到内涵和外延的统一。真正意义上的“司法救助”,按照海牙国际司法救助公约的规定,包括法院的诉讼费援助、执行救助和其他司法机关的法律援助、法律咨询、指定律师等等。“司法救助”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要比“诉讼费援助”概念宽泛得多,诉讼费援助工作仅是司法救助工作中的一部分。诉讼费援助概念的厘清,有助于诉讼费援助工作的开展、研究、宣传。

   二、诉讼费援助对象、条件和范围匡定

   诉讼费援助对象、条件和范围匡定,必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要准确适当合理,既要保证所有需要诉讼费援助的对象全部纳入,保障诉讼费援助工作的公平、公正,又要避免将不需要诉讼费援助的对象纳入,浪费了宝贵的援助经费。《办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对诉讼费援助对象、条件和范围匡定,最后使用“确实需要的其他情形”的兜底条款,这样的规定在实践中缺泛可操作性。

   (一)诉讼费援助对象的确定

   第一种对象:自然人,是诉讼费援助的主体。自然人又可分为以下几类:1.残疾人;2.老年人;3.未成年人;4.失业人员;5.农民工。这些人群在整体上都具有经济收入低、政治影响弱、远离社会等特征。结合《办法》对诉讼费援助对象的规定,可以归纳为生活困难群体、老弱病残群体、事故灾害群体和国家优抚、社会公益型受援者。第二种对象:法人。法人可分为企业法人和事业法人。《办法》第六章“司法救助”对企业法人是否可作为诉讼费援助对象未作明确规定。法人也是民事诉讼主体,同样存在陷入困境和破产的状况,因此法人应该同自然人一样享有诉讼费援助的权利。社会开放,经济发展,中小企业越来越多,企业陷入困境和破产已习以为常。为了维护企业及其员工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稳定,也有必要将法人纳入诉讼费援助的对象中。《办法》对事业法人的诉讼费援助仅规定有福利机构,似乎过于狭窄,陷入困境的公益性事业机构也有必要给予诉讼费援助。

   (二)诉讼费援助条件的确定

   诉讼费援助的具体情况是千差万别的,在经济条件上设立一个统一的诉讼费援助标准是困难的。笔者认为理论上可以将诉讼费援助分为免交情况、减交情况和缓交情况,每种情况再细分为“绝对”条件、限制条件、特殊条件来进行研究,当然这样的分类是否科学合理有待今后进一步探讨。1.免交情况。(1)“绝对”条件:已经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审查确定为生活在贫困线下者,人民法院不再另行审查,直接给予诉讼费援助的情形。符合这类条件的包括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下称三类对象),凡三类对象都应该无条件予以免交诉讼费援助。《办法》规定还要审查“有无其他收入”,已无必要,因为三类对象已经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确定为贫困者。况且这样的审查既增加他们的负担,又影响诉讼费援助工作的效率。(2)限制条件:将类别人群纳入诉讼费援助范围,但要进行必要的限制。无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无其他收入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就属限制条件类的诉讼费援助。对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的人,《办法》没有进行诉讼费免交援助的限制,笔者认为这样的条件过于宽松,应该限制为其中的无固定生活来源者。(3)特殊条件:见义勇为和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群体。这类对象不论是贫困还是富裕,都给予诉讼费免交援助,实质是国家对他们的一种奖励。2.减交情况。(1)“绝对”条件:优抚、安置对象和福利机构、救助站。(2)限制条件: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人群,限制为其中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的或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办法》仅规定自然人是不够的,企业法人在发生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时,也可能造成生产经营难以为继,因此也有必要给予其诉讼费减交援助,以利于保护企业法人的平等诉权。符合一定条件的事业法人同样也有必要纳入诉讼费减交援助范围。3.缓交情况。《办法》不加限制,将所有缓交情况归入“绝对”条件,有扩大缓交诉讼费援助范围之嫌。应该把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归入限制条件,限制为因不可抗力陷入暂时困难的自然人。同时明确规定陷入暂时困难的法人也有权利申请诉讼费缓交援助。

   (三)诉讼费援助范围的确定

   诉讼费援助范围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确定,一是援助对象上分为法人和自然人,二是从案件性质上进行分类确定。诉讼费援助范围从援助对象上分类,前面已有所涉及。诉讼费援助范围从案件上分类,《办法》规定了追索赡养费类、追索保险补偿金类和事故损害赔偿类三类范围,其余均从援助人方面分类确定。追索劳动报酬同追索经济补偿金一样性质,一样关乎群众生活,也应纳入诉讼费援助案件范围。

                     (作者单位: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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