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时效应从权利受侵害时起计算

发布时间:2008-01-02 点击数量:358
    案情:李美才于2001年7月27日给向继光出具欠条1份,载明:“欠到向继光人民币叁万柒仟元整。”2004年1月,向继光之妻王祖蓉听说李美才在移民部门尚有部分移民补偿款未支取,便在未通知李美才的情况下,准备直接在移民部门扣取李美才的移民补偿款用于抵偿该笔欠款,后因李美才将移民补偿款转移到他人户头上领走,致使扣款未成。2005年9月21日,向继光因病死亡。在向继光死亡之前,向继光及其家人一直未找李美才追索过该笔欠款,李美才亦未明确表示拒绝给向继光偿还该笔欠款。向继光死亡后,王祖蓉(向继光之妻)、向婧雅(向继光之女)、许贤香(向继光之母)持此欠条找李美才追索此款,李美才拒绝偿付。

  焦点:案件审理过程中李美才辩称,出具给向继光的欠条是和向继光在建始县高坪镇合伙承包引水工程亏损后,怕王祖蓉与向继光吵闹而给向继光出具的一份假欠条。向继光当时说不要这笔钱,与向继光之间不存在真正的借贷关系,当时也未约定支付利息。向继光生前一直没有索要过该笔欠款。即使真的欠向继光该笔款,从王祖蓉准备在移民部门扣取移民补偿款未成时起,也超过了诉讼时效。

  分析:李美才给向继光出具的欠条是一份金额较大的现金欠条,李美才辩称该份欠条属于假欠条,并辩称其不欠向继光的款,既不符合情理,也未提出相反证据推翻该欠条,故该份欠条应予认定。至于李美才与向继光之间是否存在真正的民间借贷关系,并不影响李美才欠向继光37000元债务这一事实。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李美才给向继光出具的现金欠条并未约定偿还期限,因此,李美才随时可以给向继光偿还该笔债务,向继光也可以随时找李美才追索并请求其在合理期限内偿还该笔债务。只要李美才在向继光向其追索时不明确表示拒绝给向继光偿还该笔债务,向继光的债权即未受到侵害。向继光生前一直未追索过该笔欠款,李美才亦未明确表示拒绝偿还该笔欠款,债权不曾受到侵害。李美才将移民补偿款转移到他人户头上领走,致使王祖蓉准备在移民部门扣款未成的行为,只能证明李美才当时不愿以移民补偿款抵偿该笔欠款,并不能证明李美才已明确表示拒绝以其他方式给向继光偿还该笔欠款。故在向继光死亡之前,该笔债权并未受到侵害。王祖蓉、向婧雅、许贤香通过继承实际取得该笔债权后,李美才明确表示拒绝偿还该笔债务,故该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2005年9月21日向继光死亡时算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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