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定付款时间 欠款随时可要

发布时间:2009-10-15 点击数量:722
【案情】

    2003年12月,公司与李某订立口头装饰装修合同,并按照约定完成了装修工作。同年12月22日,李某在装修工程报价单上签字确认装修费为1万余元,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因李某一直拖欠装修费至今,现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给付该款。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败诉。

【焦点】

   未约定付款期限的合同如何计算诉讼时效?

    李某为原告公司签署报价单,确认了装修费金额,该报价单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当属有效。且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原告公司可以随时主张权利,原告诉讼请求未超过诉讼时效,一审判决李某给付原告公司装修费1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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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钱财保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