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减、免、缓交诉讼费?

发布时间:2008-03-18 点击数量:360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司法救助,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

  1、当事人为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单位的,如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荣军休养单位、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

  2、当事人是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的;

  3、当事人因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

  4、当事人根据有关规定正在接受法律援助的;

  5、人民法院认为其他应当进行司法救助的。

  当事人向法院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的,应向法院提供:申请书;法院已下达交费通知书的,应提供法院预交诉讼费通知书复印件(原件交给法院核对)。

 

 相关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经济确有困难的当事人予以司法救助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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