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签合同丈夫亦担责

发布时间:2008-01-04 点击数量:445
  案情:今年3月13日,巴东县绿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该县大支坪镇十二岭村村民谢某之妻罗某签订《蔬菜收购合同》,合同约定由谢某给公司在自家承包地种植白菜2.1亩,产量约8400公斤,白菜成熟后由谢某送交公司指定的冻库(该冻库离谢某家约2公里),公司按每公斤0.30元收购付款,定于同年6月22日左右交货,并对白菜质量作了约定,如一方违约,由违约方给对方赔偿合同所定数额三倍的违约金。谢某之妻罗某以谢某的名义在合同上签了名,并按了指印。时至2007年6月下旬,谢某夫妇将成熟的白菜出售给他人,公司得知后,一纸诉状将谢某夫妇告上了法庭。

  庭审:法庭上,巴东县绿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诉称,谢某夫妇不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要求谢某夫妇按合同约定赔偿违约金。谢某辩称:“合同我未签,是妻子签的我的名,指印也是妻子按的,我不应承担责任。”罗某未出庭。法庭经审理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蔬菜收购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系合法有效合同。谢某夫妇不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擅自将白菜出售给他人,系违约行为,应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被告夫妇在共同承包的土地上所产生的收入系共有财产,谢某夫妇应赔偿违约金属合同之债,理应共同承担清偿责任,故谢某称本人未在合同上签字,不应承担责任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判决由谢某夫妇赔偿巴东县绿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约定违约金。

  点评:诚实信用原则是人们从事一切社会活动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明确规定:“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一方违约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该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43条规定:“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有财产,债务亦应以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因罗某签订的合同所种植的白菜是种植在其夫妻共同承包经营的土地上,所以谢某未在合同上签名亦应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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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