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行政赔偿案件中医疗费、误工费的认定问题
案情:被告某行政单位在行政执法的过程中,造成行政相对人身体伤害。当日行政相对人到医院住院治疗至出院,用去医疗费近8000元。行政相对人出院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巴行政单位赔偿其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近50000元。
分歧:在本案中,涉及到以下问题,在合议庭引起争议:
一、关于医疗费所包含的范围,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费是单纯指医药费。另一种意见认为,医疗费包括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必须的费用。
二、关于医疗费所包含的范围,一种意见认为,受害人住院多少天,加上医嘱需要休息的天数,就是误工的天数。一种意见认为,在第一种意见的基础上还应减去星期六、星期天。
三、关于误工费的赔偿,有以下两种意见:1、误工费应按当事人实际误工的天数按作出赔偿决定的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据实计算。2、误工费应在据实算出的误工费的基础上法官自由裁量可按1至5倍赔偿。
评析: 关于医疗费所包含的范围,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受伤害后为恢复健康进行医疗所花的费用。当事人身体受到伤害后,需要到医院治疗,需要做伤情鉴定,这不可避免要花费交通费,如果伤情严重,还需要人护理,需要护理费,住院需要生活费,这些都是受害人为医疗目的实际支出了的,所以,应包含在医疗费内由行政机关一并赔偿。
关于医疗费所包含的范围,笔者同意同意第一种意见,误工减少的收入是指受害人因受伤而不能参加劳动而得不到的收入,误工日一般以治疗医院开具的休假日数为准。因此,不管当事人住院及休息的天数中是否含有星期六、星期天,都应算作是误工的天数。另外,国家在计算职工日平均工资时已把节假日计算在外。
关于误工费的赔偿,笔者同意第一种观点。《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从立法本意上看,赔偿额的多少取决于误工日的多少,误工多少日,就赔偿多少天的损失。但是为了使受害人积极治疗,避免小伤大养,也考虑到国家的财力才规定了赔偿的最高限额,也就是说不管当事人误工多少天,即使是误工十年,赔偿误工费也不能超过国家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因此,赔偿误工费的天数只能以实际的误工天数据实计算。
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