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员损害中的不真正连带债务
调解:8月18日,巴东县水布垭司法所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经对法律法规充分释义,双方达成如下协议:由周大春赔偿易继宣经济损失26987元。
评析:这是一起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遭受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人身侵权造成损害要求承担民事责任的案例。在本案中,赔偿权利人易继宣没有要求直接侵权的邓敬红为赔偿义务人承担民事责任,而是要求没有直接侵权的雇主周大春为赔偿义务人。本案体现的法理基础是侵权法上的不真正连带债务的理论。
一、不真正连带债务及其构成要件。
所谓不真正连带债务,是指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发生原因,而偶然发生同一内容的给付,各负全部履行的义务,同一债务人的完全履行,则全体债务归于消灭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的构成要件为:1、数个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对债权人负有债务。数个债务人发生原因不相同,是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而发生。2、债权人对数个债务发生均享有分别独立的请求权。由于不真正连带责任是各债务人基于不同的原因而分别存在,因此,债权人对数个债务人享有了分别独立的请求权。3、数个债务偶然联系在一起。在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只有各自单一目的,主观上缺乏共同的意思联络。也未共同实施某个行为,数债务发生紧密联系纯属巧合。4、数个债务人的给付内容是同一的。5、一债务人履行义务则全部债务归于消灭。6、在多数情况下不真正连带债务有终局责任人。所谓终局责任人,是指负责最终的全部给付义务的债务人。
二、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我国侵权法上的体现。
不真正连带债务在我国侵权法上具体体现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该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适用上述规定应注意以下几点:1、请求对象的可选择性。雇员为赔偿权利人,雇主或第三人为赔偿义务人。雇员有权选择其一赔偿其在从事雇佣行为时被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为了方便雇员行使赔偿请求权,充分保护雇员的利益,让雇主承担起损害赔偿担保的角色。2、致害原因的特定性。只能是第三人的侵权行为造成了雇员的人身损害,而不是因为劳动条件或雇主的原因引起的对雇员的人身损害。3、发生时间的关联性。雇员受损害与履行职务相关联。所谓关联,是指雇员从事的是雇主授权或指示工作的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4、责任承担上的转嫁性。雇主先行承担责任是临时的,毕竟他不是实际侵权人,雇主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进行追偿,从而使第三人的侵权行为最终负责。
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