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发布时间:2008-01-04 点击数量:433
  【案情】2006年1月8日,持有B照的邓贵平借用宋发富的车辆在直线超速行驶,与无驾驶证的黄家科租用唐艳萍、高辉夫妻共有的车辆从叉道行驶至直线时相撞,随后,再次与邓仕季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邓仕季身体受伤、车辆受损的严重交通事故。该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黄家科对此事故承担主要责任,邓贵平承担次要责任,邓仕季不承担责任。邓仕季受伤后,花治疗费82321.90元,车辆损失3000元。

  【判决】法院认为,黄家科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且在通过没有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对其驾驶的机动车与邓贵平驾驶的车相撞,及又与邓仕季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致邓仕季受伤的交通事故起主要作用,应负主要责任。邓贵平在驾驶机动车辆时超速行驶,在该起事故中起次要作用,应负次要责任。宋发富将车辆借与邓贵平驾驶,其所得收益归邓贵平所有,且邓贵平持有B照,具有驾驶机动车辆的资格,宋发富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唐艳萍将与高辉夫妻共有的车辆租给没有机动车辆驾驶资格的黄家科驾驶,其本身具有过错,唐艳萍与高辉对黄家科承担的责任部分应承担连带责任。遂判决:邓贵平对于邓仕季的经济损失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34128.76元;黄家科对于邓仕季的经济损失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51193.14元,唐艳萍与高辉承担连带责任。

  【评析】出租、出借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出租人与出借人是否承担民事责任,目前在我国还没有直接可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或现成的司法解释。

  那么根据民法的责任原理,车主在下列情形下,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

  一是车主作为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在出租或者出借机动车辆时,只要尽了严格的审查义务,出租(借)给了具有驾驶证且具有一定驾驶机能的人,其主观上不存在过错,就不应作为赔偿主体承担责任,应由租用人或者借用人单独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相反,则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是当机动车辆存在安全运行瑕疵时,如:机动车主因疏忽大意在出租、出借车辆时未向租(借)车人履行告知义务,而作为租(借)车人也因疏忽大意而未向机动车所有人了解机动车存在的与安全行驶有关的瑕疵时,双方均存在过错行为,作为出租、出借机动车辆的所有人应与承租人、借用人作为共同赔偿主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是机动车辆所有人在出租、出借机动车辆时故意不告知或保证机动车无瑕疵,而发生交通事故,应由机动车所有人作为单独赔偿主体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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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谭元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