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与违约竞合
[判决结果]:法院审理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判决顺发客运公司赔偿税某医药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助费等经济损失合计66906.90元。朱某不承担旅客运输服务合同的违约赔偿责任。
[法理评析]:本案争议的焦点为顺发客运公司及朱某谁应成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旅客运输合同为格式合同,其表现形式为车票等客票,客票既是旅客乘坐运输工具的凭证,也是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据,旅客运输合同自旅客购得客票之时起成立,旅客登上运输工具检票时生效。承运人必须是在合同中直接享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实际实施运送行为却不依合同负有责任的人不是承运人,仅作为合同义务履行辅助人。因此,税某在客运站售票处购买该站售出的车票,客运合同即在该站与税某之间成立,税某按照该站安排的时间、车次由该站工作人员检票乘车,该站即成为客运合同的承运人,朱某虽为中巴车的实际车主及驾驶员,但其属于实际实施运送行为却不依合同负有责任的人,仅能作为汽车客运站履行合同义务的辅助人。客运站由顺发客运公司租赁经营,且该站为顺发客运公司的住址和主要营业场所,顺发客运公司全体股东租赁协议内容在股东内部签订了投资协议,该客运站未向工商、税务等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故巴东县汽车客运站不具备独立的主体资格,应由顺发客运公司对其行为享受和承担权利义务。朱某作为中巴车的法定和实际车主,以个人名义向有关部门申办了从事道路营运的证照,其与顺发客运公司不存在挂靠关系。由于本案系交通事故造成旅客受伤,因而产生了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竞合,旅客可以在违约请求权和侵权赔偿请求权中择一行使,税某选择了违约请求权,因而顺发客运公司应承担未将旅客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的违约责任。